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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员纪律必修课》丨正面行为清单之服从组织调配发布日期:2024-06-24 浏览次数:

 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“戒尺”,也是党员、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。本书从党规党纪中甄选重点条目,对党员干部必须了解掌握的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、能干什么、不能干什么等基础知识作了细致梳理,有针对性地列举34种正面行为和57种负面行为,简明扼要阐述行为概念、核心主旨、纪律要求,并收录相关党纪条规,清晰明了、有理有据,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学纪、明纪、守纪,切实把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,具有重要学习辅导作用。

 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,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。坚决服从党的领导,是检验一名员是否有党性、讲政治、守纪律的重要标准。党员干部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,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每一名员和党的干部,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,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、调动和安排。

  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8年8月18日)第七十二条规定,对“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”,给予处分。对“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”,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。

  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(2019年3月3日)第五十一条第(六)项、第(七)项规定,干部交流由党委(党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,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。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,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。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。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,应当在党委(党组)或者组织(人事)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。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,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、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。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,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,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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